民企诉称公司房屋被非法拆毁给其造成巨大损失

2024-02-24 16:37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是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的神圣职责和重要使命。近日,民营企业河北双剑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公司房屋被河北省饶阳县光大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非法拆毁并建起了商业楼盘,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至今没有得到公正解决。

 

      

 
       河北双剑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饶阳县建设路8号有房产一处(饶房权证饶字第E2-286号),建筑面积1490.4平方米。该房屋系于2008年饶阳县光大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我公司存在经济纠纷诉讼,几经法院执行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得来。2020年,饶阳县光大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候某某指使其工作人员将该房屋非法拆毁,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当时我方发现后立即报警。
 

      

 
       2020年5月份,我们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交了立案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控告侯某某涉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立案侦查。令人不解的是,在没有向我方调查,亦没有核实有关证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以该案证据不足为由,通知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我们的房产,在没有任何合法理由的情况下被他人非法拆毁,我们认为,这不是涉嫌故意毁坏财物,就是政府官员涉嫌渎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怎么也应该有犯罪事实发生。以一纸通知的形式就将这一涉嫌存在严重犯罪行为的事实给抹去了,这于情于理于法都让我们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
       无奈之下,我公司依法向饶阳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饶阳县行政执法局指令饶阳县光大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拆除该房屋的的行为违法,但经饶阳县法院、衡水市中院两审终审,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我公司的起诉,同时查明:饶阳县光大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自认:自己指使木兰公司拆除了该房屋,政府只是通知其拆除其自有的房屋。
 

     

 
       至此,现有证据直接指向了饶阳县光大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某。当年我公司与其所在的公司发生纠纷时侯某某就是法定代表人,至今没有变化,因此,侯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我公司亦将上述判决书等证据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供,同时请求立案,继续侦查,公安机关答复说:“当初立案时的证据,至今没有变化,检察院给我们撤了案,我们没有接到检察院的通知,不再立案。”此后,我公司又多次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至今仍石沉大海。
       关于此案,我们亦于2022年向饶阳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至2024年初才予以立案。期间,我们向当地政府、信访等相关部门申诉、信访,城管局领导李某某迫于上级信访部门的压力,以按照30万元的数额另加利息给我们补偿。时过境迁,当时的房地产价格与如今相比,已经天壤之别了,岂有利息就能补偿得了的,我们当然不能答应。
       饶阳县光大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侯某某涉嫌故意毁坏我公司的房产事实是清楚的,而当地某些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为饶阳县光大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不法拆迁充当保护伞,严重损害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给当地的营商环境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如今,我公司的财产就这样被侯某某拆毁了,还被他人建起了商业楼盘予以出售,我们有冤没处诉,有苦没人知,有难没人救。恳请上级领导来我们这里走访调查,在查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追究侯某某及其法人公司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我公司的经济损失,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民营企业正当权益。

来源:民企权益保护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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