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万荣一男子合法购买的果库被强行执行抵给他人

2024-02-05 20:11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郭某军与被执行人尹某、万荣县汉薛南景华盛果库一案中,作为法院的执行法官,张某祥竟然无视法律规定,将我贷款222万元合法购买的果库,强行执行抵给只有30万元债权的郭某军,给我造成高达1000万元的经济损失。”近日,山西省万荣县汉薛镇南景村的王某成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2021年4月3日,在万荣县汉薛镇南景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汉薛镇南景村村民委员会的共同见证下,尹某将其位于汉薛镇原“万荣县汉薛南景华盛果库”名下2个冷藏库,尹某(2)将其名下“华盛果业专业合作社”名下1座冷藏库转让给我,3个果库及相应设施共作价222万元。我通过在银行贷款的方式完全履行了付款义务,尹某、尹某(2)也实际将果库转交给我经营,次日我即安排我母亲看管该果库。后得知尹某经营的果库欠赵某、王某、孙某贞三人共24万元,该三人已向万荣县法院申请执行,经协商我替尹某归还了24万元。
       时有郭某军与尹某存在30万元的债务纠纷,获知尹某将两座冷藏库转让给我,担心其债权无法实现,请托于万荣县法院执行法官张某祥。张某祥在执行郭某军诉尹某民间借贷一案中,言称尹某名下两座冷藏库因赵某、王某、孙某贞民间借贷纠纷已被万荣县法院查封,认定我购买的两座冷藏库属于查涉资产。但只有查封公告影印件,没有查封清单。嫌伪造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不但强行抢走我已购买尹某的两座冻藏库,而且将我购买的尹某(2)名下的一座冷藏库一并执行拍卖。因上述冷藏库存在争议无人竞拍,张某祥竟以141万元的低价折抵给郭某军。
       其一,知法犯法,故意将已经注销的“万荣县汉薛南景华盛果库”列为被执行人,系执行主体错误。申请人郭某军与被申请人尹某、万荣县汉薛南景华盛果库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中,郭某军的请求是被执行人尹某经营的原“万荣县汉薛南景华盛果库”欠郭某军30万元。但该“华盛果库”已于2021年3月25日注销,相当于自然人已经死亡,也就是说本案的被执行人主体已经不存在,但张某祥却在该果库注销后,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裁定,查封并拍卖已经注销的“万荣县汉薛南景华盛果库”。明显执行主体错误,且将此错误一执到底。相当于该执行案件从始至终执行的主体都是一个“死人”。
       其二,明知“万荣县汉薛南景华盛果库”是我合法购买的财产,却故意伪造虚假查封手续,让万荣县法院其他法官都认为我购买的果库是在查封期间购买的,作出对我不利的裁判。2021年4月3日,尹某将果库转让给我后,因尹某欠赵某、王某、孙某贞三人24万元,已向万荣县法院申请执行,但法院经查询无可供财产执行已终结执行,于2020年12月做出的晋0822执549号、547号、605号裁定书,载明该院的所有执行措施,其中并没有对原“万荣县汉薛南景华盛果库”采取过查封行为。据此我购买果库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为了把我购买的果库利用其手中的公权利执行给郭某军,张某祥便在赵某、王某、孙某贞执行案中涉嫌伪造了虚假的查封手续,造成我是查封期购买果库的虚假事实。此造假行为成功的让万荣县法院其他30余名人员(包括法官、书记员等)错误的认为我的购买无效,并作出对我不利的裁判。导致我购买的果库被抢走长达近3年也无法解决。
       其三,在执行中强行抢走我的果库,并导致我母亲二次受伤。2021年4月3日,我购买果库后,让我母亲在果库看守。9月15日,张某祥带领法院法警突然闯入果库,反手把我拷住,强行拘留我,还扬言要是敢反抗,就罚我10万元。张某祥不顾我年近八旬老母亲体弱多病,且刚做完手术,身体十分虚弱,命令多名法警把我母亲强行扔出果库,导致我母亲二次受伤。就这样,张某祥先涉嫌伪造虚假查封手续,再行不法手段抢走了我的果库。
       其四,即使按照他涉嫌伪造的手续执行,也是超标的、超范围执行。张某祥第一次超标的虚假查封:在尹某欠赵某、王某、孙某贞三人24万元一案中,张某祥涉嫌伪造的查封公告内容为“现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万荣县汉薛南景华盛果库、尹某相当数额的财产”,可见执行标的不足24万元,张某祥涉嫌伪造手续故意将我购买的价值222万元的果库进行了整体查封。
       张某祥第二次超标的查封:张某祥在执行郭某军与尹某30万元一案中,明知案件执行标的只有30万元,却超标的将我购买的果库当成尹某的财产执行,将我价值222万元的果库查封拍卖。
       很明显,张某祥第一次超标的涉嫌伪造查封手续,是为了让所有人认为我购买的果库是在查封期间购买,张某祥第二次超标的查封是为了将我购买的价值222万元的果库抵给只有30万元债权的郭某军。
       其五,在张某祥制造的枉法执行案中,其委托评估价是220.3989万元,却违法将第一次拍卖价定为176万元。《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张某祥知法犯法,故意将第一次拍卖价定为176万元明显违法。
       综上所述,作为法院的执行法官,张某祥竟然无视法律规定,将我贷款222万元合法购买的果库,违法强行执行抵给只有30万元债权的郭某军,给我造成高达1000万元的经济损失。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本案被执行财产是本人购买的合法财产,不属于法院冻结查封资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判令执行标的回转,将张某祥违法执行我的果库归还给我,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百姓正当权益。

来源:头条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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