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诉称拆迁补偿不公,几经诉讼仍未合理解决

2022-07-04 15:38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近日,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人民北路四巷居民黎某莲女士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对乐昌市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281民初1162号,韶关市中院(2017)粤02民终1128号民事判决,省高院(2018)粤民申2015号 民事裁定书表示不服,提出质疑。恳请上级领导明察秋毫,依法公断,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2003年6月中旬,我们这里搞拆迁。当时,市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张某芹说以丈量面积为准,按规拆多少赔多少,不补差价(证据1原告屋与羊城铁路总公司砖木结构未领证屋相连结构相同,按规不补差价)。拆迁办张某芹、被告、原告黎某莲签名在《丈量尺寸》(证据2)一审质证认可的。第一份《拆迁补偿协议书》(证据3),其拆建筑面积508.02 m²(安置318.4 m²)。
       请求法官《拆迁补偿协议书》(证据4)不合格依法取证未采纳,其不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与《物权法》97条“份额2/3人签名有效的规定”,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词“至于黎某莲、陈保某、陈宝某、陈卫某、陈建某提出陈保某、陈建某、陈宝某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补偿协议书》,因黎某莲、陈保某、陈宝某、陈卫某、陈建某对此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其一,原告受胁迫的证据被建设局毁了。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府行复(2017)10号、(2017)17号,责其提供《申请裁决书》(证据6)的附件记录“每次谈话记录各一份”等资料,“以遗失为由无法获取。”后以“我局并没有存储,无法予以提供。”
       其二,法官认为张某芹未出庭作证,无法核实其真实身份,以《关于黎某莲拆迁安置问题上访的调处情况汇报》伪证。实际上,张某芹是复退军人安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城市监察队编制的公务人员。《证言》中“本人名叫张某芹,是市拆迁办公室工作人员。我单位的工作内容就是代表政府部门协助调解和解决市房地产拆迁中的各种问题,并协助拆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
       张某芹已履行职能代市拆迁办公室法人见证签字和盖公章,有羊城铁路总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原告《补偿协议书》,是事实胜于雄辩。
       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17)11号、(2017)18号。被申请人未依申请人请求进行答复,申请人请求公开“张某芹2003年是否是市拆迁办公室在职人员”,但答复为“张某芹2003年是否是市拆迁办公室任职文件”,错误归纳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导致所答复的内容答非所问。同时,韩某锋法官不依法调查收集的张某芹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证据,而采取伪证。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为此,恳请上级领导明察秋毫,依法公断,要求按规(欠508.02—318.4=189.62 m²)不补差价及合理费用解决,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头条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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