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长被指独断专行,以极低价出售集体林木

2022-01-13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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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任职柏杨村一组村民小组长期间,杨某显独断专行,擅自将村民所有的价值90余万元的180亩集体林木,以2.26万元极低的价格出售给熊氏二人,并签订了《林木转让合同》,以此为目的从中获利,涉嫌非法侵吞属于全体村民的集体林木财产。”近日,四川省珙县王家镇柏杨村一组村民联名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说,经全体涉林村民向镇里反映此事,至今未得到公正处理。

    上述林地位于王家镇柏杨村一组,林地面积为180亩,全部办理有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使用期限为70年。该集体林地林木的性质是属于全体村民共同所有的集体林木。2008年12月31日,在未组织村民召开过任何形式的关于集体林木出售一事的会议,也未征得全体村民同意及签字认可的情况下,时任柏杨村一组村民小组长的杨某显,伙同几名所谓的村民代表,擅自代替全体村民签字出售集体林木。在此期间,也未公布柏杨村一组集体林木出售事宜。

    直至2020年的换届选举,村民小组长才公布此事,村民们才得知此情况,原本属于全体村民所有的集体林木让被反映人杨某显擅自非法出售给熊氏二人,将联名反映人等全体村民所有的集体林木以极低的价格2.26万元与熊氏二人签订了《林木转让合同》。该林木实际价值为90余万元。

    同时,根据被反映人杨某显与熊氏二人擅自签订的《林木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转让期限为三年,即从2008年12月3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期间,由于按照该林木转让合同期限已严重违约,被反映人杨某显与熊氏二人又擅自制作了一份《补充协议》来掩饰,以此达到从中获利非法侵吞属于全体村民的集体林木财产的目的。

    被反映人杨某显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0条、第261条的相关规定,该林木属于集体全体村民所有的财产,集体林木的出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征得全体村民的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5条、第59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害的集体成员可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被反映人杨某显没有该林木的所有权,更没有该林木的处分权,其对该集体林木的出售,系属于个人行为,与集体成员之间无关联。因此,被反映人杨某显与熊氏二人擅自签订的《林木转让合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实属无效协议。

    2021年7月份,就柏杨村一组原村民小组长杨某显涉嫌非法出售集体林木财产一事,村民们向镇里递交了书面的实名反映材料。但在此事件上,某些领导涉嫌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的现象,不尊重事实,并对基本事实调查不清,有意偏袒被反映人杨某显,显失公平正义。且顶着掩盖事实,继续维护被反映人杨某显逃避责任,帮其开脱。

    自任职柏杨村一组村民小组长以来,被反映人杨某显打着村委会的旗号,涉嫌以权谋私,独断专行,一手遮天,群众敢怒不敢言。其涉嫌非法出售集体林木财产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为此,特向有关部门如实进行反映,恳请上级领导予以调查关注,依法依规公正处理,帮助全体村民挽回损失。

来源:头条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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